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西湖区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西湖龙井茶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定期发布有关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的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西湖龙井茶文化的宣传。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