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8月6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8月6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11月20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管理的相关工作。
已经注册登记的水库尚未确权划界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划界。
已经划定的管理范围超出规定标准且无争议的,以已经划定的范围为准。
水库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组建或者配备:
(一)国有水库,由水库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组建或者配备;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由其所有人负责组建或者配备;
(三)社会投资和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其所有人负责组建或者配备。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水库防汛抗洪安全由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具体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管理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与其他水库管理机构、水库所有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
社会投资和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的公益性部分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严格执行水库调度规程。
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在水库大坝、溢洪道和放水设施等枢纽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上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
水库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加强汛期水库巡查,出现危及水库安全的超标准洪水和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预案采取抢险措施,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水库可能发生自溢泄洪的,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将泄洪相关事项及时通知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泄洪影响的范围、程度,提前通知下游地区有关单位和居民。
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整改的,应当采取控制运行水位或者腾空库容等应急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病险水库在除险加固前,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采取抢险措施,保证水库安全。
水库在死水位以上时,水库管理机构应当保障生活和农业生产用水。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时,除居民生活用水外,不得向库外调水。
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利用水库资源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净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水库的运行和管理。
鼓励天然养殖,减少水体污染。
水库旅游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保障设施。
水库旅游开发单位应当做好水、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施工完成后应当予以恢复。
(一)擅自建设住宅、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等建(构)筑物;
(二)擅自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废物回收场、垃圾填埋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
(四)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输送设施;
(五)爆破、打井、钻探、采矿(含砂、石)、取土、挖掘、修坟;
(六)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
(七)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物品。
(一)围垦、填库、围库、拦截库汊;
(二)在大坝、溢洪道放牧、堆放物料和晾晒粮草;
(三)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超过核定载重的车辆;
(四)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
(五)毒鱼、炸鱼、电鱼,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渔具进行捕鱼;
(六)在禁止的区域进行水产、畜禽等养殖活动;
(七)在禁止的区域游泳、水上娱乐、垂钓。
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或者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予以报废。水库报废后,水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一)在水库保护范围内实施爆破、打井、钻探、采矿(含砂、石)、取土、挖掘、修坟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库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大坝、溢洪道放牧、堆放物料和晾晒粮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超过核定载重的车辆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养殖的区域进行养殖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水库禁止的区域内游泳、水上娱乐、垂钓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