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社会投资以及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可以自愿将水库管理权限移交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签订移交协议。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