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提出整改意见;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整改的,应当采取控制运行水位或者腾空库容等应急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