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开发利用水库应当符合水库功能定位,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保证水库基本功能和安全运行,维护水库生态环境。水库在死水位以上时,水库管理机构应当保障生活和农业生产用水。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时,除居民生活用水外,不得向库外调水。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利用水库资源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净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水库的运行和管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