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其他水库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由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制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