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