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水库开闸泄洪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并接受其监督。水库可能发生自溢泄洪的,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将泄洪相关事项及时通知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泄洪影响的范围、程度,提前通知下游地区有关单位和居民。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