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水库应当按照规定注册登记。现有水库尚未注册登记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所有人或者管理机构申报注册登记。已经注册登记的水库尚未确权划界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划界。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