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设住宅、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等建(构)筑物;

(二)擅自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废物回收场、垃圾填埋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

(四)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输送设施;

(五)爆破、打井、钻探、采矿(含砂、石)、取土、挖掘、修坟;

(六)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

(七)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物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