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水库因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达不到设计要求等因素造成无法按照原等别使用的,应当降低至相应等别运行。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或者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予以报废。水库报废后,水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