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大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型水库应当建立水情自动测报和调度系统。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在水库大坝、溢洪道和放水设施等枢纽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上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