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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水库排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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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