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中型以上水库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小型水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水库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组建或者配备:

(一)国有水库,由水库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组建或者配备;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由其所有人负责组建或者配备;

(三)社会投资和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其所有人负责组建或者配备。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