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水库周边第一重山脊线内的林木不属于水源涵养林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规划,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其所有权人逐步改造为水源涵养林。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