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水库周边第一重山脊线内的林木不属于水源涵养林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规划,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其所有权人逐步改造为水源涵养林。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