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水库,是指通过堤坝形成的主要起拦洪蓄水和调节水资源作用,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以发电为主的水利工程除外。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