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