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征求水库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已经划定的管理范围超出规定标准且无争议的,以已经划定的范围为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