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水库汇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项目。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