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