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2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6月1日
- 条文数
- 4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8月27日安顺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法律、法规对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做好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依法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等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村寨规划
跨乡级行政区域的两个以上行政村聚居,需要统一编制村寨规划的,由相关乡级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合理安排农村村民建房、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空间;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注重村寨绿化和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建设;
(三)对村寨范围内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进行合理布局,实现村寨与山、水、林、田、湖、草的有机融合;
(四)不得突破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村寨建设用地控制边界。
有条件的村寨,在编制规划或者建设时,应当实行人畜分离,改善人居环境。
依法批准的村寨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寨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村寨建设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无主宅基地、村寨内空闲地,充分利用荒地。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未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村村民不得擅自调换宅基地建房。
鼓励进城落户、就业且有产权房居住的原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有偿流转和退出机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村寨建设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已达法定婚龄或者依法登记结婚的成年子女,并且没有房子居住,符合立户条件的;
(三)因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的;
(四)因历史文化保护需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气候条件恶劣等情形,需要搬迁安置的;
(五)原有宅基地因国家重大项目或者基础设施建设征用或者征收,需要搬迁安置的;
(六)退回旧宅基地后,在村寨建设规划区内申请新宅基地的;
(七)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并经7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批。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依法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一)不符合村寨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者宅基地用地标准规定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将农用地作为宅基地使用的;
(四)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又提出宅基地申请的;
(五)拒绝签订原有宅基地退还协议的;
(六)在确定搬迁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七)所申请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有其他情形的。
(一)城市建设规划区外的郊区、坝子地区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每户农村村民新建或者改扩建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层高一楼不得超过4米,二、三楼层高不得超过3米。
美丽乡村示范点、风景区周边旅游村寨等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住房建筑面积,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适度放宽,但不得超过320平方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具有安顺特色的建筑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村村民建房选用。
房屋竣工后,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房人竣工验收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验收,对核验合格的,出具房屋竣工验收意见。
农村村民建房,未申请开工放线的,不得动工建设;未经竣工核验合格的,不得使用房屋。
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前30日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一)改变村寨规划区内的土地用途;
(二)在村寨建设规划区外建设房屋或者构筑物;
(三)损毁或者占用公共设施、公用水体、山体;
(四)未获得农村宅基地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面积、层高、楼高和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
(五)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范围施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条件的村寨应当规划利用道路周边、空余场地,建设公共停车场。
村寨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有条件的村寨应当设置消防设备设施,配备消防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村寨,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
给排水设施完善的村寨,农村村民应当修建水冲式卫生间。
鼓励采用节水、节能新技术和新材料建设改造卫生间。
禁止占用村寨建设规划区域内的公共绿地建房。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维护村寨给排水和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将处罚决定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恢复原貌;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