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恢复原貌;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