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因地制宜建设和改造无害化卫生间,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

给排水设施完善的村寨,农村村民应当修建水冲式卫生间。

鼓励采用节水、节能新技术和新材料建设改造卫生间。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