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寨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村寨建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无主宅基地、村寨内空闲地,充分利用荒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村村民不得擅自调换宅基地建房。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