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和领导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做好村寨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依法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等行为。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