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将宅基地及其建(构)筑物出售给城镇居民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及其建(构)筑物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城镇居民在购买的宅基地上建房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拆除。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