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城市建设规划区外的郊区、坝子地区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每户农村村民新建或者改扩建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层高一楼不得超过4米,二、三楼层高不得超过3米。

美丽乡村示范点、风景区周边旅游村寨等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住房建筑面积,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适度放宽,但不得超过320平方米。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