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并经7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批。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依法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