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退旧批新的原则。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村寨建设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已达法定婚龄或者依法登记结婚的成年子女,并且没有房子居住,符合立户条件的;

(三)因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的;

(四)因历史文化保护需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气候条件恶劣等情形,需要搬迁安置的;

(五)原有宅基地因国家重大项目或者基础设施建设征用或者征收,需要搬迁安置的;

(六)退回旧宅基地后,在村寨建设规划区内申请新宅基地的;

(七)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