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寨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乡级人民政府在受理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事项,实地放线,基础工程完工后验线。房屋竣工后,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房人竣工验收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验收,对核验合格的,出具房屋竣工验收意见。农村村民建房,未申请开工放线的,不得动工建设;未经竣工核验合格的,不得使用房屋。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