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乡级人民政府在受理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事项,实地放线,基础工程完工后验线。

房屋竣工后,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房人竣工验收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验收,对核验合格的,出具房屋竣工验收意见。

农村村民建房,未申请开工放线的,不得动工建设;未经竣工核验合格的,不得使用房屋。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