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村寨建设,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村寨规划区内的土地用途;

(二)在村寨建设规划区外建设房屋或者构筑物;

(三)损毁或者占用公共设施、公用水体、山体;

(四)未获得农村宅基地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面积、层高、楼高和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

(五)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范围施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