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及其建(构)筑物。

鼓励进城落户、就业且有产权房居住的原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有偿流转和退出机制。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