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2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0月21日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巡查、上报等相关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保护古树名木,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义务巡树等形式,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
在城乡绿化建设中,科学选择树种,对性状优良、保护价值高的树木实行重点培育,规划建设古树后续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认养期限内的署名权。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未经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资源信息,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建档。经认定属于古树名木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对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林木的所有权人,保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或者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或奖励。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按一级古树保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可以纳入名木范畴:
(一)国家级领导人、外国政要、文化名人名流所植的树木;
(二)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三)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四)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五)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和科学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一)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在机场、铁路、公路、江河、水库、沟渠等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在现有和新建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石漠公园、草原公园等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国有林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四)在城市道路、街巷、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和城乡居民房前屋后已明确权属的古树名木,由所有权人负责养护。所有权人无能力养护的,经其同意,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养护责任人;古树名木未明确权属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六)城镇居民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有权人负责养护;
(七)被认养的古树名木,认养期间由认养单位或者认养人,同属地养护责任人共同负责养护;
(八)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九)其它权属不明的古树名木,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技术指导,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和有害生物预防,发现古树名木生长异常时,应当及时实施抢救、复壮措施。
在城市、乡镇规划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以及古树群,其保护范围可以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影响文物保护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协商,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古树名木设立支撑架、保护围栏、避雷装置、视频监控和智慧感知终端等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和保护设施。
因建设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必须经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定程序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修剪等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
(二)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或者进行有效保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移植古树名木的,移植申请单位应当制定移植方案,依法报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实施移植;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由专业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费用由移植申请单位负责。
(一)砍伐;
(二)刻划、钉钉、击打、剥皮、掘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三)在古树名木所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砂、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非保护性填土、圈地养殖、铺管架线、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和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以及修建或者扩建临时和永久性建(构)筑物;
(四)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