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保护对象为古树、名木、大树和古树后续资源(以下统称为古树名木)。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研价值以及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大树是指胸径在1米以上的树木;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