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牌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和悬挂。悬挂古树名木保护牌不得影响古树名木生长。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古树名木设立支撑架、保护围栏、避雷装置、视频监控和智慧感知终端等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和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