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未尽到养护责任的,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养护不当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对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