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砍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