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砍伐;(二)刻划、钉钉、击打、剥皮、掘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三)在古树名木所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砂、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非保护性填土、圈地养殖、铺管架线、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和倾倒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物品,以及修建或者扩建临时和永久性建(构)筑物;(四)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