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古树名木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巡查、上报等相关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保护古树名木,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义务巡树等形式,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