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处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死亡、核实注销的古树名木的,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