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伤、毁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认养期限内的署名权。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未经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资源信息,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建档。经认定属于古树名木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对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林木的所有权人,保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或者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或奖励。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