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认定:一级古树、名木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二级古树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向社会公布;三级古树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