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认定:一级古树、名木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二级古树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向社会公布;三级古树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