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树龄500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为二级古树,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为三级古树。大树或古树后续资源依照三级古树保护。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按一级古树保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可以纳入名木范畴:

(一)国家级领导人、外国政要、文化名人名流所植的树木;

(二)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三)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四)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五)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和科学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