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利用本地民间习俗、传统节庆等形式,组织开展便于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古树名木的自觉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