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