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古树名木普查,建立健全古树名木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和健康档案,建立动态数据库,及时发布和更新资源状况信息。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