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保护设施的,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