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期巡树制度,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巡树责任制,督促巡树责任人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巡树活动。对巡树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解决。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