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登记,由所有权人处置,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予以后续保护。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