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2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0月30日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一)将村民住房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
(二)建立村民住房建设联合管理工作制度和执法机制;
(三)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四)将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一)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二)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鼓励通过成立村民住房建设理事会和制定村规民约等自治方式,对村民住房建设进行规范管理;
(三)对村民住房建设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四)建立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实行一户一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村民住房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域文化和乡村特色。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公告。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一)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节约使用土地;
(二)按照规划选址,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削坡建房;
(三)符合公路沿线、高速公路沿线、电力线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机场周边、河湖岸线区域、生态保护区等有关控制标准;
(四)符合省、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建筑层数和层高标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村民住房,引导新建村民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房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五)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在规划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住房的;
(六)因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改建、扩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等,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一)住房建设申请书;
(二)住房建设审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住房建设设计方案或者从村民住房建设图集选取的设计方案。
易地新建住房的,应当提供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并按规定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村民住房建设申请书、审批表、承诺书和公示牌格式,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民住房建设申请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以及位于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资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不得违反规定增设审批条件,不得要求村民提交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申请材料。
建房户主和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规定的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建房户主和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对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拆除原有建筑物,将旧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奖励或者补助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用地、规划核实的;
(四)对非法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监管治理不到位、制止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拆除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